(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六条
15、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古树名木
法律法规依据:
(1)《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
二十九条
16、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
二十九条
17、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或者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2)《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18、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条
(3)《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八条
19、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五条
(3)《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八条
20、在自然保护区、禁猎 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
(3)《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八条
21、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处罚种类: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
(3)《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八条
22、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三条
24、在集贸市场以外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七条
(2)《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八条
25、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或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七条
(2)《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八条
26、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二级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九条
(2)《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八条
2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
28、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证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
(2)《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八条
29、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条
(2)《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八条
30、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六条
3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七条
32、在重要湿地取水或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或者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
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