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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修订的《湖南省林业厅林业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201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9项)
  1、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考核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3、从相邻省、区、市引进林木良种审批(政府令中没有名字,但法律法规有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5、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6、主要林木品种审定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八条
  (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8号2003.6.4)
  7、林木采伐证核发(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证核发委托到市州)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一条
  8、木材运输证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委托到市州)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9、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10、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条
  11、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12、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13、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政府令中没有名字,但法律法规有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
  14、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政府令中没有名字,但法律法规有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
  15、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16、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法律法规依据:
  (1)《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7、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特许猎采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18、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9、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20、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21、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对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标本采集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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