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修订的《湖南省林业厅林业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
(林通〔2011〕2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优化执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精神,湖南省林业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新“三定”规定,逐项核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内容,清理修订了《湖南省林业厅林业行政执法依据》,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湖南省林业厅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林业厅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林业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十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三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七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
五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八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八条
9、《
森林防火条例》第
五条
10、《
退耕还林条例》第
六条
11、《
植物检疫条例》第
二条、第
三条
12、《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
五条
13、《
城市绿化条例》第
七条
14、《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
四条
15、《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四条
16、《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
四条
17、《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
三条
18、《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
五条
19、《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
五条
20、《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
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