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技术准备
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我省辐射受照人员的快速剂量估算方法、快速分类和诊断方法、医疗救治技术、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污染快速监测方法等,加强技术储备。
3.6 通信与交通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国内外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信息。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及交通工具。
3.7 资金准备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所需资金,按照各地《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各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有应急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应急物资配备与更新、培训与演练,保障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情况下卫生应急响应能够及时快速启动。
3.8 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培训,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及继续教育,提高应急技能。
3.9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演练,积极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及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举办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3.10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指导公众用科学的行为及方式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注意心理应激问题的防治。宣传教育内容包括核辐射的一般知识,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危害及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公众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及行为等。
3.11 国际交流与合作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和技术交流,合作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
4 核事故卫生应急响应
4.1 核事故应急状态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