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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2.6.3其他相关医疗机构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1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人体放射性污染检测、洗消去污和医学处理工作,同时在上级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和现场医学处理等工作,做好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卫生应急储备。
  南京脑科医院作为省级突发事件心理援助队伍承建单位,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发生后的心理援助工作。
  2.7 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参与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辐射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理,并在事故结束后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还负责稳定性碘片的贮存、发放和指导服药工作。
  2.8 国家核和辐射卫生应急队伍
  省内发生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时,在卫生部统一协调下,国家核和辐射卫生应急队伍接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开展辐射防护、辐射监测、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

3 卫生应急准备

  3.1 信息沟通与协调联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与当地核应急办、环保、公安、交通、财政和工信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
  3.2 健全卫生应急网络
  建立健全全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及食品与饮用水放射性监测网络,加强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机构及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技术合作机制,不断提高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3.3 队伍准备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卫生人才建设总体规划。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救援能力,确保在发生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3.4 物资和装备准备
  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仪器、设备装备及物资准备机制,保证在发生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时及时有效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工作;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准备,并及时更新或维护。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核和辐射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辐射防护装备、辐射测量仪器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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