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上海市劳动模范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6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劳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劳模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做好劳模工作,有利于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心,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劳模、学习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也有利于工会组织发挥优势、体现作为、扩大影响。

  各级工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劳模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本市全面贯彻《通知》精神,实施劳模“3+1”制度对工会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把劳模工作放在工会全局中的重要位置,认真研究部署,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提高劳模工作水平。

  二、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大劳模管理服务工作力度

  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劳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劳模工作的“五项机制”,实现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劳模关心慰问机制。要坚持走访慰问劳模制度,做到重大节日必访、突发困难必访、思想波动必访、生病住院必访等“四个必访”;实行春节慰问制度,每年春节前召开劳模春节茶话会、座谈会,向全体劳模寄送春节贺卡,发放劳模春节慰问金;实行劳模抚恤慰问制度,凡劳模身故,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上门慰问并按规定向其家属发放抚恤慰问金。

  2、劳模生活保障机制。实行低收入劳模帮扶制度,根据全总规定和市政府《通知》精神,对低收入全国劳模和市劳模按相关标准发放低收入生活补助金,对低收入劳模实行“托底”保障;完善劳模疗休养制度,各级工会要关心劳模身心健康,每年制定劳模疗休养计划,安排专项经费预算,组织劳模开展疗休养活动,一般每1-2年安排一次在职劳模疗休养,同时,要关心和组织退休劳模开展疗休养,充分发挥本市全国和市劳模疗休养基地的作用;要建立和健全劳模体检制度,实行劳模健康管理,做到定期、定点、定额和一条龙服务,组织在职劳模每年开展一次体检、退休劳模每两年体检一次,体检原则上安排在本市劳模体检基地--上海市工人疗养院,并由市工人疗养院对劳模体检信息进行跟踪,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健康管理,做到劳模体检“一条龙”服务,体检标准可参照全国劳模标准;要落实劳模基本社会保障,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督促有关方面按规定落实解决劳模中农民工的户籍问题、转制和破产企业劳模社保问题、以及关心帮助符合条件的劳模申办保障性住房等各项涉及劳模基本社会保障的问题,保障劳模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