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机场负责紧急医学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医学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供应。经信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 经费保障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紧急医学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管工作;由发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承担紧急医学救援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的理赔工作。
5.6 培训演练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全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习、演练,运用各种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能力、卫生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现场紧急医学救援能力,确保紧急医学救援行动的快速有效实施。机场所在的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习、演练工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联动演练事宜经卫生行政部门、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协商决定。
5.7 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技能培训普及工作,在广泛普及紧急医学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群众性救助网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5.8 工作会商
卫生行政部门与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等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定期会商机制,及时处理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6 奖惩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会同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