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4 响应终(中)止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全部安全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宣布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通报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民用航空器危险因素解除,撤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需求时,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宣布中止紧急医学救援响应。
4.5 总结与评估
紧急医学救援行动结束后,参与救援的部门、单位应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行动的效果进行总结与评估,并纳入救援总结报告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等部门定期对紧急医学救援联动工作进行风险研判、信息通报、工作总结等,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 保障措施
5.1 卫生应急队伍保障
机场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烧伤、核辐射、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应指定事发地急救医疗中心和综合实力最强的医疗机构,作为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医院。
5.2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应急车辆、处置和通讯设备。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医学救援人员、伤病员和应急物资等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3 通信保障
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和卫生行政部门、急救医疗中心、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建立信息联络渠道,确保及时接收、处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请求。各单位应确定1名中层干部作为联络员,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