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 转运救护
按伤情分类及抢救情况,按照“先重伤、后轻伤,先分类、后运送”的救护原则进行转运,并负责转运途中的救护工作。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诊医院(定点医院)。
当现场环境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并按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4 院内收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应提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专班,做好人员、技术、药械、设备、血液、生活保障等各项准备;根据需要,紧急腾空病房和床位,做好事故伤病员的院内收治准备;开通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的伤病员,做好伤病员的院内救治工作。
优先安排危重和重伤病员的救治,专家指导组集体会诊,制定诊疗方案,按照“一人一组一案”的诊疗原则,即每名伤病员由一组医务人员负责诊疗护理,实施个性化的诊疗方案,落实临床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措施。
4.3.5 心理干预
做好伤病员及家属的心理干预工作,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危机援助。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事故造成的心理社会影响;促进事故后心理健康恢复;维护社会稳定。
4.3.6 现场卫生防疫
当事故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应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携带必要的消杀药品和器械到指定地点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7 信息报告和发布
急救医疗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此后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应急〔2011〕16号)》要求每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整理,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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