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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导致10人以下重伤(中毒);
  (3)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飞行事故。
  4.2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飞行事故(Ⅳ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响应。
  发生较大飞行事故(Ⅲ级),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响应。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共同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重大飞行事故(Ⅱ级),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响应,省、市、县三级卫生部门共同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本省医疗救援力量不足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援助。民航行政管理部门亦可请求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协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支援。
  4.3 响应程序
  机场等接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后,应迅速、详细了解事故信息及紧急医学救援需求,立即通报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通报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协调辖区内医疗救援工作。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根据紧急医学救援需求及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情伤类等情况的研判结果,做好现场紧急救治、转运救护、院内收治、心理干预和现场卫生防疫处置等应急准备措施,启动相应的卫生应急响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行动。
  4.3.1成立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级别的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同时应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协调指挥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3.2 现场救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的特点,立即调派救护车辆和医疗救治队伍(烧伤、呼吸、普外、骨科、胸外、急诊、神经外、心内、ICU等医护骨干),携带必要的急救设备及药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到达现场的卫生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病员转运出危险区,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员进行检伤分类,用红、黄、绿、黑4种颜色的腕带,分别对危重、重、轻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 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采用正确方式将伤病员搬运到安全区,对伤病员初步检查,进行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心肺复苏等处置,并填写伤情标志卡。将处置后的伤病员按照伤情分别安置在红、黄、绿、黑4个区域,集中等待转运。在实施现场抢救的过程中,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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