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承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地的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2.4.4 采供血机构
承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伤病员的临床救治用血任务。
3 信息通报
机场应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紧迫程度、危害大小和影响范围,对飞行事故信息迅速做出判断,并及时通报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和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接通报后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紧急医学救援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通报的飞行事故信息后,应对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情和伤类等情况进行初步研判,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准备,调派急救医疗中心(站)、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调集卫生应急物资和装备,通知医疗卫生机构等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对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健康危害程度等,将飞行事故分为四级:
4.1.1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导致100人以上重伤(中毒);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4)跨省(区、市)发生,并造成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飞行事故;
(5)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飞行事故;
4.1.2 重大飞行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飞行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4)跨市发生,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飞行事故;
(5)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飞行事故。
4.1.3 较大飞行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飞行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4)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飞行事故。
4.1.4 一般飞行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飞行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