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 紧急医学救援联动单位及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民航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联动单位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救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
2.1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事发地现场紧急救治、转运救护、院内收治、心理干预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等工作;指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组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并开展培训演练。
2.2 民航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通报,协调事故现场伤员搜救和紧急医学救援。
2.3 机场
参与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紧急救援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的先期处置等,向卫生行政部门发送紧急医学救援请求,制定机场应急救护预案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4 医疗卫生机构
2.4.1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核辐射事故、烧伤等专业救治基地等,主要承担伤病员的现场紧急救治、院内收治等任务。
2.4.2 急救医疗中心(站)
承担向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地派出救护车辆、安排救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转运救护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