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火、防烟分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4.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仓储物流场所重点排查:
1.建筑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3.建筑内部电器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存在老化陈旧现象;
4.仓库内部货物堆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新建、改建、扩建仓库,或将其他用途建筑改做仓库使用的,是否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六)区域性隐患问题重点排查:
1.城镇是否存在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2.“城中村”、城市老街区、出租屋场所是否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违规搭建等隐患问题。
四、整治措施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
(二)对涉及建筑结构、设备改造更新的,要合理确定整改内容,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四)对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执行。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聚氨酯泡沫塑料装修的,要依法查处并坚决予以强制拆除。
(六)对正在施工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建设单位拆除。
(七)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内部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限期消除隐患。
(八)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九)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督促隐患单位按时完成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除依法处罚外,要报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通报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今年年底前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