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能平均分配,适当向特别困难、无力建房的补助对象倾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进行公示后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和市级危改办备案。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县级财政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给危房改造户,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按《广西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执行。各县区务必要严把对象关,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村民经常活动或聚集场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在确定危改对象时,要优先把茅草树皮房纳入改造范围,各县年内要全部消除茅草树皮房,整体完成全市茅草树皮房改造任务;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考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退耕还林等特殊困难农户。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与城乡风貌改造、村寨防火改造相结合的要求,优先安排城乡风貌改造和村寨防火改造的农村危房户。
八、项目申报与审批
项目申报和审批按《广西2011 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九、时间安排
(一)前期工作阶段
经自治区批准,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采取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实施方案”代替可研报告的办法。各县要在2011年9月下旬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
(二)开工建设
2011年第二批试点争取在2011年9月逐步启动,10月务必全面开工。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按照自治区要求做好相关进度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