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城乡既有民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克州城乡抗震安居办继续牵头落实,要再接再厉,增加投入,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计划,确保在两年内完成农村抗震安居房建设任务,改善广大农牧民,特别是偏远山区贫困农牧民的住房条件。对于已新建抗震安居房农户所有的危旧住房,要立即停止使用。要加强州、县(市)、乡(镇)三级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加大指导、督查工作力度,确保新建抗震安居房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经鉴定需要加固的城镇住房,要提出加固措施,列入城镇房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现行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组织力量进行加固改造。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多层商品房,由开发企业或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加固改造。具备条件的城镇住房,应将抗震加固改造与建筑节能改造一并进行。
没有加固价值的城镇危旧住房,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危旧住房改造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步实施。
城市低保户和低收入群体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通过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予以解决;城市机关干部职工住房需拆除重建的,通过单位集资建房形式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通过住房解危解困工程解决;城市其他居民的住房需拆除重建的,可出台优惠政策,通过招商引资,鼓励引导区内外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其住房原则上在新建项目中通过产权调换的方式解决。
(四)健全管理机制,确保新建建筑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各县(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化政府质量监管职能,确保新建建筑抗震设防和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新建项目要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要按高于当地抗震设防标准1度的抗震措施进行设计。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不得开工建设;超限高层项目必须由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要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重点对建设单位压级压价和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进行监管,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定价,防止工程造价过低引发质量安全问题。要严肃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超资质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效控制质量风险。要加强监理工作管理,规范监理单位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作用。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建设代建制改革,凡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都要实行代建制,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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