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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地返还暂行办法》的意见

  四、税收返还的计算办法

  矿产资源加工企业对矿产资源地税收返还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矿产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地返还计算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08〕101号)执行。

  五、其他

  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将2008年1-9月本辖区内所有开矿、采矿企业矿产品生产销售情况,按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州财政部门要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进行沟通,做好与各县(市)的协调工作,确保税收返还政策能够落实到位。

  附:克州境内工矿企业矿产品销售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十月七日

  附:
  克州境内工矿企业矿产品销售情况统计表

  填报企业名称:
  单位:吨

销售给自治区境内(除我州以外的)矿产资源加工企业名称

克州境内工矿企业矿产品销售品目和数量

矿产品品目

数 量

**地州**企业

 

 

**地州**企业

 

 

**地州**企业

 

 

**地州**企业

 

 

 

 

 

 

 

 

 

 

 

 

 

 

 

 

 

 

 

 

 

 

 

 

 

 

 

 

 

 

 

 

 

 

 

财政局审核:(公章)   国税局审核:(公章)

地税局审核:(公章)

国土资源局审:(公 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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