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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地返还暂行办法》的意见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地返还暂行办法》的意见
(克政办发〔2008〕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地返还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48号,以下简称为《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矿产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地返还计算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08〕101号)精神,促进克州矿产资源开发,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换步伐,调整资源产地和资源加工地利益分配体制,增加克州税收收入,结合克州实际,特制定以下贯彻意见:

  一、对《办法》中涉及到的资源地企业和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的界定

  资源地企业界定为在克州境内开矿、采矿的工矿企业。

  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界定为在新疆境内、具有一定规模的矿产资源加工企业。

  二、税收返还的范围及内容

  矿产资源加工企业一直到终端产品生产销售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返还资源产地。税收返还额以矿产资源加工企业当年实际征收入库数为准。

  三、具体工作程序

  (一)克州辖区内所有开矿、采矿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所属县(市)财政部门上报矿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填报《克州境内工矿企业矿产品销售情况统计表》。经各县(市)财政部门审核,税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后,报州财政部门汇总。

  (二)州财政部门汇总后,会同州税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再次进行审核、认定,并在与矿产资源加工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数据核对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三)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每一季度终了一个月内,企业所得税每一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后一个月内,由矿产资源加工企业所在地上解自治区财政厅。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划拨。

  (四)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审核。州国土资源部门应重点对克州境内工矿企业数量进行核实;州税务部门负责对工矿企业矿产品销售等有关财务数据进行核实;州人民银行负责税收返还入库;州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认真办理数据收集、汇总、上报、税收返还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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