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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工作按时完成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交办、督办、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州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要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同时,要积极配合自治州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所有建议、提案须在6月底前办结;确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经交办部门同意,最迟要在5个月内答复。各承办单位要根据办理时限抓紧办理,逐一列出办理进度表,早答复,早落实。不能前松后紧,突击办理,影响办理质量。今年,凡不按时限和要求办理或敷衍应付,办理结果被州人大、政协确定为代表、委员不满意答复件的,要退回重新办理,并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㈠ 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并在5日内将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州政府督查室;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5日内与州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㈡ 答复函均需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不得由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答复。
  ㈢ 答复函一律用单位红色文头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用民汉两种文字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在公文主体部分,成文日期应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并加盖与发文机关名称一致的印章。在标识附注的联系单位时,要标明具体的办理单位(科、室),联系人及电话应标明具体办文人及其电话。属于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函要抄送州人大办公室、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属于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函要抄送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州政协办公室。
  ㈣ 答复件要在公文眉首部分,按照办理情况的不同标注分类(A、B、C、D四类,即所提问题已经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所提问题待条件成熟后才能解决的标注“C”;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注“D”),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类”字前的下划线上作出标识。主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把所提建议、提案的所有代表、委员的姓名一一列上。
  ㈤ 各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前,先将答复函样稿(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转办原件、《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与所有代表委员见面签字)一并送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正式行文答复(将答复函样稿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报送州人民政府督查室)。答复函样稿务必在2009年4月底前送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正式答复函务必在2009年6月30日前送到代表和委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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