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㈠ 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口岸)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落到实处。
㈡ 坚持原则,讲究方式方法。各相关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以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㈢ 依法行政,把好准入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全面清理,尤其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者,各级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或案件查办完结后,5个工作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
㈣ 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对不按职责和规定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㈤ 强化宣传,增强法制意识。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安全生产法》、《
食品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