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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一)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管理。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维护开支范围包括廉租住房的修理、养护等开支,管理开支范围包括廉租住房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费开支,以及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公用水费、电费等开支。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腾空或长期租赁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及其他住房;
  (四)统筹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项目中必须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房。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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