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⒈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
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等。
⒉企业经营的产品。经营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5%以上。
⒊企业规模及税收。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企业依法纳税。
⒋企业效益。企业效益良好,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金,不存在亏损、拖欠农民原料款等情况。
⒌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⒍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在两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主营产品符合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产销率达90%以上。
第七条 自治区直属企业在博州的下属公司和自治州部门管理的企业均按照属地化原则申报,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部门或中介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⒈龙头企业申请表;
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介绍材料;
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⒋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的以下证明材料: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额情况以及企业是否欠折旧,是否亏损等方面的情况;企业资产负债率情况;
⒌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⒍县级以上农经部门出具的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是否拖欠农民原料款、带动农户数、农户增收等情况的证明;
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⒐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