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存放肾镜、输尿管镜、输尿管导管、输尿管支架管、导丝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六)有至少2名具备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诊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第一执业地点为申请单位。
2、有5年以上泌尿外科和3年以上输尿管镜技术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作为术者完成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50例以上。
4、经过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本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5、每个医疗机构开展该项技术诊疗的医师应不少于2名。
(二)麻醉医师
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由至少1名具有本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本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预防措施及替代的医疗方案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诊疗病例不少于50例;无与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诊疗手术相关三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六)具有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技术诊疗病例不少于50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