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坚持能放尽放原则,除主次干道、大型公共设施、重点公共场所或部位的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工作由市级负责外,其他城市管理职能职责全部下放。
1.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柳叶湖城管执法大队为基础,组建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柳叶湖分局(以下简称“柳叶湖城管分局”)。柳叶湖城管分局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其主要负责人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征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意见后任命;双方意见不统一时,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解决。其他班子成员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求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意见后确定,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柳叶湖城管分局按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工作机构对待,日常工作调度、党团关系管理、工作任务考核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负责。
(2)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要求,柳叶湖城管执法大队原有人员编制关系不变。今后,自然减员留出的编制,改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
(3)市政设施(管网除外)、园林绿化、环卫保洁管理任务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明确相关机构承担,不新成立机构、不新增人员编制。维护作业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2.事权界定
(1)赋予环卫保洁的职责与职能。
(2)赋予20米以下支路、小街小巷市政设施(管网除外)维护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3)赋予支路、小街小巷、社区公共绿地的绿化维护职责与职能。
(4)赋予经营占道、公益活动占道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5)赋予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6)赋予征地拆迁(不含用地报批)的职责与职能。
(7)赋予违法建设控制和拆除的职责与职能。
(8)赋予被征地农民公寓楼安置除规划、建设外的职责与职能。
(9)赋予农民集中定点建房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10)赋予建设环境保障的职责与职能。
(11)赋予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职责与职能。
(12)赋予打击非法小广告、犬只管理、限制性燃放烟花鞭炮的职责与职能。
(13)赋予“除四害”和餐饮卫生、文化市场、娱乐休闲场所等“五小”门店管理职责与职能。
(1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财权界定
(1)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承担市下放事权所需经费(包括柳叶湖城管分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按2009年市级部门预算确定的标准计算,由市财政根据“以费养事”的原则,核定补助基数,切块下达,包干使用,具体事宜在财政体制改革中予以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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