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公共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完善行政处罚三项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城管行政执法、规划、市政、园林、环卫、工商、环保、公安、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2.信息通报制度。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后,三天内,须将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告知城管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有关行政许可机关。
3.执法联动制度。违法行为出现后,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与规划、市政、园林、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整体联动。
三、强化区级城市管理责任主体地位
按照“重心下移、费随事转”的原则,合理界定市、区之间的事权、财权、人事权。
(一)德山开发区:城市管理的职能职责全部下放,实行新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
1.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德山城管执法大队为基础,组建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德山分局(以下简称“德山城管分局”)。德山城管分局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其主要负责人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征求德山开发区意见后任命;双方意见不统一时,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解决。其他班子成员由德山开发区征求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意见后确定,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德山城管分局按德山开发区工作机构对待,日常工作调度、党团关系管理、工作任务考核由德山开发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