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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许可工作规范

  依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卫生法》、《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生猪产品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许可工作。

  生猪产品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许可审核工作由区(县)分局负责。其中对于定点生猪产品批发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应派员参加会审;其他生猪产品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许可审核,必要时可提请市所派员参加会审。程序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内的生猪产品经营者可以委托其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屠宰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肉品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应配备能与市食品药品监管“肉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相连接的肉品安全信息记录与报告设备。直接经营外埠肉品的定点批发市场应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可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快速检测机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属定点肉品批发市场的,其经营方式与范围中加注“含定点肉品批发”;不属定点肉品批发市场的,加注“不含定点肉品批发”。“其他食品经营方式”中的“肉品采购销售”,特指在本市屠宰厂(场)和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内从事成批采购销售肉品活动的经营方式。

  (二)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1、监督检查原则

  监督检查应做到全面细致,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改正,并追踪直至整改到位。对严重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2、监管频次

  (1)市所

  应指定专人负责生猪产品监管工作。对生猪屠宰、生猪产品批发、配送等单位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在肉品消费高峰期间应组织对全市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集中检查。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重点单位,采取提高监管频次、突击检查等手段,实行重点监控。

  (2)区(县)分局

  区(县)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生猪产品监管工作。对屠宰外埠生猪的屠宰场、定点肉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单位指定专人监管,每月至少监督检查2次。对其他生猪产品经营单位应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辖区内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单位,采取提高监管频次、突击检查等手段,实行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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