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水运工程在建码头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沪交[2008]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委办明电【2008】3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沪安委办【2008】49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以及11月28日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的工作要求,结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和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上海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自即日起至12月底开展上海水运工程在建码头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标
通过专项督查,进一步推动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上海水运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督查主要内容
(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的通报》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工程参建各方安全责任制和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方案的制定、审批和落实情况;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围堰沉降位移变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情况。
(三)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专项工作的情况;检查工程实体安全、工程安全管理资料和“平安工区”创建情况;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冬季专项安全措施情况,检查监理机构施工现场安全监理情况。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