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普通中小学开展德育品牌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教通字〔2011〕70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局属各有关学校,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中小学德育工作整体水平,现就开展德育品牌创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身心成长规律,以深入开展德育品牌创建工作为引领, 切实践行“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带动和促进全市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全面提高中小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
二、工作目标
各区、市教育(体)局、中小学校要立足实际,努力培育体现时代要求,适应学生发展需求,彰显本地区、本学校特色,具有深刻内涵的德育品牌。力争经过3-5年的探索和实践,在全市中小学中形成校校有特色、校校有品牌、亮点纷呈、充满活力的德育工作局面,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方法步骤
德育品牌创建工作按照命名品牌、培育品牌、申报品牌、认定品牌的步骤进行。
(一)命名品牌。认真总结本单位德育工作的先进做法、典型经验,用品牌理念和标准进行理论概括,集思广益,多方论证,科学确定德育品牌的名称、标识、内涵和理念,力求使命名的德育品牌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涵丰富,为师生广泛认可。
(二)培育品牌。充分借鉴创建产品品牌、服务品牌的成功经验,准确把握创建德育品牌的内在规律,建立创建德育品牌的工作流程,认真实施,精心培育,不断丰富和完善品牌内涵,逐步扩大品牌的影响力。
(三)申报品牌。德育品牌由各中小学逐级申报,一般应达到以下要求: 品牌名称简洁凝练,能充分体现德育工作的本质特点和核心要求,充分体现本单位的德育工作特色,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时代特征;形象标识便于识别,美观大方,能很好地体现主题。
(四)认定品牌。市教育局将根据德育品牌评价标准体系,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品牌进行认定, 增强德育品牌创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德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四、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