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种畜禽的整治。加强非法生产、经营种畜禽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推广未依照《
种畜禽管理条例》评审、批准的畜禽品种的,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和种畜系谱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以低代次冒充高代次及未经批准的种畜禽,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广告、广告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及主要性状描述不符合该品种、配套系标准的等违法行为。
三、开展畜牧业生产资料质量抽检
各地要组织开展饲料、兽药等畜牧业生产资料质量抽查,逐步建立健全兽药、饲料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的质量监测制度和执法抽查制度,将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计划内,通过监测掌握饲料、兽药质量安全动态,为畜产品生产资料的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案件查处
各级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建立重大案件线索通报制度,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市场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披露等各种途径发现的问题,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要深挖源头,一查到底。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确保彻查源头,端掉窝点,消除危害。要加大假劣饲料、兽药案件曝光力度,已结案的重大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达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五、加强组织,坚决把秋季行动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畜牧业生产资料打假秋季行动内容多、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级畜牧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突出重点,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畜牧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沟通,提高畜牧业生产资料打假齐抓共管的整体效能。
各地在畜牧业生产资料打假秋季行动中,要认真总结成效、经验和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同时要分析本地畜牧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畜牧业生产资料监管工作的新思路。要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畜牧业生产资料打假秋季行动工作总结、情况统计表和大要案统计表,请于11月25日前报送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