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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发《南京市土地登记信息查封、解封操作办法》的通知

  查封文件要求查封的宗地未实施土地登记,也未形成涉案地块的宗地及相关信息。则执法处先将该预查封文件交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实施地籍调查,建立涉案地块的宗地信息,并补充完善预查封文件(即宗地号、土地使用者、土地面积等信息)后,转地籍处实施预查封登记,登记完成后形成正式的土地登记簿(卡),并将登记文件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立案建档。
  若在预查封期间,该宗地办理了正式土地登记手续,则应在办理登记的同时,办理正式查封手续。
  6.2.3特殊问题的处理
  6.2.3.1异议的处理
  协执过程中,相关处室和单位若认为查封、预查封或者涉及的土地权属有误等原因而难以协助执行的,须直接以市局名义向该查封单位书面回函。
  6.2.3.2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协执处理
  对查封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协执查封案件,地籍处先按照查封文件要求,办理预查封手续,待土地使用权正式办理变更登记后,转为正式查封。
  6.3协助解封
  根据执法处受理的解封文件,地籍处、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及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在确认查封事项与解封文件要求事项一致的前提下,办理案件的解封手续。
  6.3.1解封事项与查封事项一致的协执
  经审核,解封文件的要求事项与查封事项一致的,地籍处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应当在收到解封文件后,及时对土地登记簿(卡)和登记信息系统中的查封事项实施解封。
  6.3.2解除部分查封土地的协执
  解封文件要求解除部分查封土地的,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协助解封。
  6.3.2.1明确具体房地产(即房屋单元套室)位置的解封
  解封文件已明确解封房屋单元套室位置的,按照解封要求办理解封事项。未要求解封的土地仍保持查封状态。
  6.3.2.2明确具体土地位置的解封
  解封文件已明确解封土地位置(要求提供附图)的,根据附图的具体范围和面积,办理该部分土地的解封手续,其余土地仍保持查封状态。
  6.4查封信息临时解封
  因地籍调查等需要临时解除某宗地查封信息(不含土地登记簿(卡))的,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由指定科(室)和人员跟踪负责,并制定查封信息临时解封规定,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查封状况,并由专人负责检查督促。凡需涉及土地登记簿(卡)解封的,一律由地籍处负责办理。
  6.5解除冻结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接收土地利用处、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解除冻结批文后,解除相应地块的冻结信息。土地“招拍挂”受让单位申请土地登记,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可解除受让范围内的土地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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