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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局、市外资委、市经委、市科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环保局、市外资委、市经委、市科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
(沪环保科〔2008〕261号)


各有关区(县)环保局、外经委、经委、科委,各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本市各级开发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工业园区,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今年5月国家环保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经市环保局、市外资委、市经委、市科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将在我市进一步加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为了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示范园区建设的推进力度
  “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重点推进各国家级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鼓励具备条件的综合类及行业类市级开发区积极参与创建,创造条件推进静脉产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各开发区和有关单位要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角度,进一步提高对发展生态工业、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认识,应积极开展生态工业实践,通过生态化改造提高开发区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建立机制,强化示范园区建设的组织保障
  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推进工作机制:由市环保局、市外资委、市经委、市科委共同建立上海市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推进工作小组。推进工作小组由市环保局牵头,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外资委、市经委、市科委组成,主要负责本市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组织、协调、规划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相应成立一定的组织机构,具体协调、推进、落实各区(县)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创建工作。

  三、明确责任,加快部署示范园区的创建工作
  各开发区负责实施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工作。本市各国家级开发区以及申请创建的市级开发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快部署创建工作,要将创建工作各项任务、措施逐一分解落实,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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