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卡续表
地号:
共用宗卡号:
序号 | 日期 | 登记类型 | 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事项 | 经办人 | 审核人 | 印章 |
1 | 08.5.23 | 其他 | 本宗地已登记发证,土地证号宁鼓(2005)560号,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为王明,用途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年期70年,终止日期2075年4月6日,现依据异议登记申请人王强提供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受理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申请,现因王明不同意申办更正登记,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为王强办理异议登记,颁发异议登记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权利人王明。 | 王五 | 李四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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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
土地登记审批表
单位:ð平方米/ð公顷、万元
登 记 类 型 | 查封登记 |
申请人请况 | ð所有权人 ð使用权人 ð抵押权人 ð需役地权利人 ð权利受让人 ð更正登记申请人ð异议登记申请人 ð预告登记申请人 ð其他 |
名称(姓名) | 宏大有限责任公司 |
证件种类 | 企业机构代码 | 证件编号 | 21070519871222 |
单位性质 | 股份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周军 |
通讯地址 | 上海路660号 邮编:210000 |
ð抵押人 ð供役地权利人 ð权利转让人 ð预告登记义务人 ð其他 |
名称(姓名) | / |
证件种类 | / | 证件编号 | / |
单位性质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土地情况 | 地 号 | 21-014-025-001 | 图 号 | 56.00-32.50 |
坐 落 | 宁海路261号 |
宗地面积 | 5632.0 | 用 途 | 工业用地 |
权属性质 | 国有建设用地 | 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使用期限 | 50 | 终止日期 | 2055年4月4日 |
权利设立情况 | ð地表 ð地上 ð地下 | 取得价格 | / |
使用权面积 | 5632.0 | 其中 | 独用面积 | 5632.0 |
分摊面积 | / |
调查表号 | / | 提交的土地权利证书号 | 宁鼓(2005)660号 |
附着物情况 | 建筑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 |
建筑限高 | / | 建筑物占地面积 | / |
建筑物类型 | / | 申报建筑物权属 | / |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名称、编号、日期 | 长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560号查封文件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本宗地已登记发证,土地证号宁鼓(2005)660号,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为宏大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08年6月12日长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560号查封文件要求,查封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 审查人:王五 ( 盖章) 2008年5 月20日 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23014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初审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同意报请批准查封登记。 负责人:李四(国土资源局印章) 2008年5月20日 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23018 |
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 准予查封登记。 负责人:吴伟 (公章) 2008年5月23日 |
土地登记卡
单位:□平方米/□公顷、万元 共用宗卡号:
地 号 | 21-014-025-001 | 图 号 | 56.00-32.50 | 调查表号 | 587965 |
宗地面积 | 5632.0 | 坐 落 | 宁海路261号 |
用 途 | 工业用地 | 权 利 人 | 宏大有限责任公司 |
证件种类 | 企业机构代码证 | 证件编号 | 5621365874566 | 审批表号 | 5478 |
单位性质 | 股份制 | 通讯地址 | 上海路660号 邮编:210000 |
权属性质 | 国有建设用地 | 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土地权利证书号 | 宁鼓(2005)660号 |
使用期限 | 50年 | 终止日期 | 2055年4月4日 | 土地归户卡号 | / |
取得价格 | 0.1200 | 使用权面积 | 5632.0 | 其中 | 独用面积 | 5632.0 |
分摊面积 | / |
建筑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 | 建筑限高 | / |
建筑物占地面积 | / | 建筑物类型 | / | 申报建筑物权属 | / |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名称、编号、日期 | 1、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图2、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契税发票 |
序号 | 日期 | 登记类型 | 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事项(可续表) | 经办人 | 审核人 | 印 章 |
1 | 05.4.21 | 初始 | 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本使用者依照宁国土资让合(2005)字第56号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土地,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自2005年4月5日起算,出让金总价款675.84万元人民币已交清并完契税。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出让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一致,为5632.0平方米。 | 王五 | 李四 | 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
土地登记卡续表
地号:
共用宗卡号:
序号 | 日期 | 登记类型 | 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事项 | 经办人 | 审核人 | 印 章 |
1 | 08.6.13 | 其他 | 本宗地已登记发证,土地证号宁鼓(2005)660号,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为宏大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08年6月12日长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560号查封文件要求,查封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 王五 | 李四 | 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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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收回国有(集体)土地权利公告
根据
规定,因
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征收、收回)下列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使用)权。请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所有、使用)者在本公告发布起十五日内,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交回
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所有、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交回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的,我局将依法直接办理土地(所有、使用)权注销登记。
(征收、收回)土地(所有、使用)权范围(具体位置见公告附图):
。
需收回的土地权利证书清单附后
土地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各种土地登记类型初审意见
1.土地总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表 1
权利类型 | 初审意见 | 备注 |
宅基地使用权 | 该宗地使用者依据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土地,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其土地使用现状范围与原登记范围一致,面积 平方米。建议为 办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与原有登记发证面积一致。 |
该宗地使用者依据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及 权属证明使用土地,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其土地使用现状范围与权源证明文件一致,面积为 平方米,建议为 办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土地证及补充文件 |
该宗地使用者依据 宅基地批准文件使用土地,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其土地使用现状范围与批准用地范围一致,宗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议为 办理 平方米拨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宅基地批准文件 |
经 组织证明,该使用者使用该宗地从 年起一直沿续至今,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和 号确权登记文件,宗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议为 办理 平方米拨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相关单位或所有者证明 |
2.土地初始登记 表2
权利类型 | 初审意见 | 备注 |
有偿土地使用权类型 | 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本使用者依照宁国土资让合( )字第 号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土地,批准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出让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算,出让金总价款 元人民币已交清并完契税,原土地权利已公告收回。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出让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一致,为 平方米。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本使用者依照宁国土资让合( )字第 号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土地,批准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出让 期 限 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算,出让金总价款 元人民币已交清并完契税,原土地权利已公告收回。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出让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一致,为 平方米。本宗地首次转让应取得土地使用权5年以上, 并应经 书面同意。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 有限公司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为国有土地,本使用者依照宁国土资 让合( )字第 号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土地,批准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出让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算,出让金总价款 元人民币已交清并完契税。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出让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一致,为 平方米。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土地使用权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国土资源部 号授权经营及土地资产处置文件使用土地,实际用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授权经营 年,自 年 月 日起算。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授权经营土使用权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国土资源部 号作价出资(或入股)及土地资产处置文件使用土地,实际用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作价出资(或入股) 年,自 年 月 日起算。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作价出资(或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宁国土资( )字第 号土地租赁合同使用土地,租赁面积 平方米,租金 元,用途 ,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算,本次租金已交至 年 月 日,并完契税。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租赁土地使用权 |
表2 (续)
权利类型 | 初审意见 | 备注 |
划拨或拨用土地使用权 | 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本使用者依据宁国土建( )第 号划拨决定书使用土地,批准用途为 用地,原土地使用权已公告收回。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划拨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一致,为 平方米。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其 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划拨文件 |
该宗地使用者依据 宅基地批准文件使用土地,经地籍调查,其土地使用现状范围与批准用地范围一致,宗地面积为 平方米,可以登记面积为 平方米。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 办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村民宅基地批准文件 |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依据抵押人 股份有限公司与抵押权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经市场办抵合( )字第 号备案专用章确认,对宁建( )字第 号土地证载明的土地要素实施抵押(抵押面积 平方米)。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初始登记。 | 出让土地抵押 |
依据抵押人 与抵押权人 签订的土地抵押合同,经市场办抵合( )字第 号备案专用章确认,为 单位借款(合同号 ),对宁 ( )第 号土地证载明的土地要素实施抵押(抵押面积 平方米)担保。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初始登记。 | 出让土地担保抵押 |
依据抵押人 与抵押权人 签订的划拨土地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对宁 ( )第 号土地证载明的土地要素实施抵押(抵押面积 平方米)。实现抵押权时,当事人应按实现时的地价补交出让金。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初始登记。 | 划拨土地抵押 |
3.变更土地登记 表3
权利类型 | 初审意见 | 备注 |
有偿使用土地权变更 | 责任公司已领取 号出让土地使用证(原证已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 年,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股份有限公司与 责任公司签订的(并已经市场办备案)转合( )字第 号合同使用土地,转让契税、地税已交清(或不征证明),用途工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其转让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一致,为 平方米。建议为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净地或建筑面积小于土地面积转让变更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出让土地使用证(原证已收回)。现依据买卖契约、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总面积 平方米,本户分摊使用 平方米,用途 ,使用期限至 年 月 日,建议为该使用者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共用宗房地产交易变更(按宗地面积分摊) |
该宗地为出让土地。现依据土地分割证(土地证)、买卖契约及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为共用宗,宗地面积 平方米,本权利人分摊房占地面积 平方米,(独自使用面积 平方米,合计登记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为 ,使用期限至 年 月 日, 宗地内的公共使用面积拟注册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但不发证。建议为该使用者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共用宗房地产交易变更(按房屋占地面积分摊)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出让土地使用证(原证已收回)。现依据买卖契约、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使用期限至 年 月 日,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独用宗房地产交易土地变更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出让土地证(原证已收回)。依据使用者提供的经 工商核准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变更。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使用期限至 年 月 日。建议为该使用者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单位名称变更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出让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 公安局 派出所证明变更宗地地址。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使用至 年 月 日。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宗地地址变更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出让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 法院 民事裁定书和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使用期限至 年 月 日。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司法裁定变更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出让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继承(赠与)公证书及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使用至 年 月 日。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房地产继承和赠与变更 |
表3 (续)
权利类型 | 初审意见 | 备注 |
有偿使用土地权变更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出让土地证(原证已收回),依据宁国土资让合( )字第 号出让合同改变土地用途,出让金总价款 元人民币已交清并完契税,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使用期限至 年 月 日。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土地用途变更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出让土地证(原证已收回)。依据使用者提供的经 工商核准的变更通知书及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使用期限至 年 月 日。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其它变更(指房地产已变更) |
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使用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 项目转立项及 批文使用土地,批准土地用途 ,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单位净地土地变更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使用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 批文和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批准土地用途 ,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单位房地产无偿划拨变更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使用证(原证已收回)。现依据买卖契约(安置协议、房改协议)、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总面积 平方米,本户分摊使用 平方米,用途 ,建议为该使用者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共用宗房地产交易(按宗地面积分摊) |
该宗地为划拨土地。现依据土地分割证(土地证)、买卖契约(安置协议、房改协议)及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为共用宗,宗地面积 平方米,本权利人分摊房占地面积 平方米,(独自使用面积 平方米,合计登记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为 , 宗地内的公共使用面积拟注册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但不发证。建议为该使用者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共用宗房地产交易变更(按房屋占地面积分摊)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使用证(原证已收回)。现依据买卖契约、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独用宗房地产交易土地变更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依据使用者提供的经 工商核准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变更。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单位名称变更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 公安局 派出所证明变更宗地地址。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本户分摊使用 平方米,用途 ,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宗地地址变更 |
表3 (续)
权利类型 | 初审意见 | 备注 |
划拨或拨用土地使用权变更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 法院 民事裁定书和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本户分摊使用 平方米,用途 ,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司法裁定变更(注意区分是否必须补办出让手续)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继承(赠与)公证书及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本户分摊使用 平方米,用途 ,建议为该使用者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房地产继承和赠与变更 |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依据 文件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本户分摊使用 平方米,用途 ,建议为该使用者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土地用途改变变更 |
该宗地使用者依据 宅基地批准文件使用土地,经地籍调查,其土地使用现状范围与批准用地范围一致,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议为该宗地办理拨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宅基地批准文件 |
该宗地使用者依据宅基地买卖契约和 集体土地所有者证明文件使用土地,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议为该宗地办理拨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契约和证明文件 |
该宗地使用者依据房屋建设批准文件,重新进行了房屋翻建,经地籍调查,其土地使用现状范围与原用地范围一致,面积仍为 平方米,建议为该宗地办理拨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房屋翻建批准文件 |
4.注销土地登记 表4
权利类型 | 初审意见 | 备注 |
土地使用权 | 本宗地已颁发 号土地证,因城市建设需要,现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政府土地储备收购协议书》,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建议注销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废止 号土地证。 | 并购注销 |
本宗地已颁发 号土地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地上建构筑物已按规定实施补偿并拆迁完毕,现该使用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建议注销该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登记,废止 号土地证。 | 已实施补偿拆迁 |
抵押权利 | 依据 银行 年 月 日申请,今收回并注销 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抵押注销 |
5.其他土地登记 表5
登记类型 | 初审意见 | 备注 |
更正登记 | 本宗地已颁发 号土地证,登记簿记载用途为商业,使用年期40年,终止日期2045年4月6日,现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应将原登记的用途更正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年期及终止日期更正为70年和2075年4月6日。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 | |
异议登记 | 本宗地已颁发 号土地证,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为 ,用途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年期70年,终止日期2075年4月6日,现依据异议登记申请人 提供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受理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申请,现因 不同意申办更正登记,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建议为 办理异议登记,颁发异议登记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权利人 。 | |
预告登记 | 该宗地为出让土地,已登记发证,登记簿记载土地权利人为 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 号土地证。现登记权利人与预受让人共同依据房地产预售协议(或土地转让合同)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提出预告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预告登记条件,建议予以预告登记,颁发预告登记证明书。 | |
查封登记 | 本宗地已颁发 号土地证,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为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08年6月12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560号查封文件要求,查封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