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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土地登记卡续表
  地号:                                 共用宗卡号:     

序号日期登记类型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事项经办人审核人印章
108.5.23其他本宗地已登记发证,土地证号宁鼓(2005)560号,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为王明,用途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年期70年,终止日期2075年4月6日,现依据异议登记申请人王强提供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受理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申请,现因王明不同意申办更正登记,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为王强办理异议登记,颁发异议登记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权利人王明。王五李四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

  第   

  (十五)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
  土地登记审批表
  单位:ð平方米/ð公顷、万元

登 记 类 型查封登记
申请人请况ð所有权人 ð使用权人 ð抵押权人 ð需役地权利人 ð权利受让人 ð更正登记申请人ð异议登记申请人 ð预告登记申请人 ð其他
名称(姓名)宏大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种类企业机构代码证件编号21070519871222
单位性质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周军
通讯地址上海路660号         邮编:210000
ð抵押人 ð供役地权利人 ð权利转让人 ð预告登记义务人 ð其他
名称(姓名)/
证件种类/证件编号/
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编:/
土地情况地  号21-014-025-001图  号56.00-32.50
坐  落宁海路261号
宗地面积5632.0用  途工业用地
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
使用期限50终止日期2055年4月4日
权利设立情况ð地表 ð地上 ð地下取得价格/
使用权面积5632.0其中独用面积5632.0
分摊面积/
调查表号/提交的土地权利证书号宁鼓(2005)660号
附着物情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建筑物占地面积/
建筑物类型/申报建筑物权属/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名称、编号、日期长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560号查封文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本宗地已登记发证,土地证号宁鼓(2005)660号,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为宏大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08年6月12日长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560号查封文件要求,查封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   审查人:王五   ( 盖章)   2008年5 月20日 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23014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初审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同意报请批准查封登记。  负责人:李四(国土资源局印章) 2008年5月20日 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23018
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准予查封登记。     负责人:吴伟    (公章)   2008年5月23日


  土地登记卡
  单位:□平方米/□公顷、万元                     共用宗卡号:       

地  号21-014-025-001图  号56.00-32.50调查表号587965
宗地面积5632.0坐  落宁海路261号
用  途工业用地权 利 人宏大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种类企业机构代码证证件编号5621365874566审批表号5478
单位性质股份制通讯地址上海路660号   邮编:210000
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权利证书号宁鼓(2005)660号
使用期限50年终止日期2055年4月4日土地归户卡号/
取得价格0.1200使用权面积5632.0其中独用面积5632.0
分摊面积/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
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类型/申报建筑物权属/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名称、编号、日期1、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图2、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契税发票
序号日期登记类型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事项(可续表)经办人审核人印 章
105.4.21初始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本使用者依照宁国土资让合(2005)字第56号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土地,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自2005年4月5日起算,出让金总价款675.84万元人民币已交清并完契税。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出让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一致,为5632.0平方米。王五李四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土地登记卡续表
  地号:                                 共用宗卡号:     

序号日期登记类型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事项经办人审核人印  章
108.6.13其他本宗地已登记发证,土地证号宁鼓(2005)660号,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为宏大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08年6月12日长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560号查封文件要求,查封该宗地土地使用权。王五李四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第   

  附件二:
  收回国有(集体)土地权利公告

  根据            规定,因            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征收、收回)下列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使用)权。请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所有、使用)者在本公告发布起十五日内,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交回  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所有、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交回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的,我局将依法直接办理土地(所有、使用)权注销登记。
  (征收、收回)土地(所有、使用)权范围(具体位置见公告附图):             
                            
  需收回的土地权利证书清单附后

土地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各种土地登记类型初审意见

  1.土地总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表 1

权利类型初审意见备注
宅基地使用权该宗地使用者依据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土地,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其土地使用现状范围与原登记范围一致,面积    平方米。建议为    办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与原有登记发证面积一致。
该宗地使用者依据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及  权属证明使用土地,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其土地使用现状范围与权源证明文件一致,面积为   平方米,建议为    办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土地证及补充文件
该宗地使用者依据       宅基地批准文件使用土地,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其土地使用现状范围与批准用地范围一致,宗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议为    办理    平方米拨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批准文件
    组织证明,该使用者使用该宗地从    年起一直沿续至今,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和   号确权登记文件,宗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议为    办理     平方米拨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相关单位或所有者证明


  2.土地初始登记        表2

权利类型初审意见备注
有偿土地使用权类型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本使用者依照宁国土资让合(   )字第  号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土地,批准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出让期限为  年,自      日起算,出让金总价款  元人民币已交清并完契税,原土地权利已公告收回。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出让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一致,为  平方米。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出让土地使用权
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本使用者依照宁国土资让合(  )字第  号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土地,批准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出让 期 限 为 年,自      日起算,出让金总价款  元人民币已交清并完契税,原土地权利已公告收回。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出让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一致,为   平方米。本宗地首次转让应取得土地使用权5年以上, 并应经     书面同意。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     有限公司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为国有土地,本使用者依照宁国土资 让合(   )字第  号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土地,批准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出让期限为 年,自    日起算,出让金总价款   元人民币已交清并完契税。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出让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一致,为   平方米。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土地使用权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国土资源部   号授权经营及土地资产处置文件使用土地,实际用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授权经营    年,自      日起算。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授权经营土使用权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国土资源部   号作价出资(或入股)及土地资产处置文件使用土地,实际用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作价出资(或入股)  年,自       日起算。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作价出资(或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宁国土资( )字第  号土地租赁合同使用土地,租赁面积  平方米,租金  元,用途  ,租期 年,自    日起算,本次租金已交至    日,并完契税。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租赁土地使用权


  表2 (续)

权利类型初审意见备注
划拨或拨用土地使用权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本使用者依据宁国土建(   )第  号划拨决定书使用土地,批准用途为      用地,原土地使用权已公告收回。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划拨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一致,为    平方米。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其       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划拨文件
该宗地使用者依据       宅基地批准文件使用土地,经地籍调查,其土地使用现状范围与批准用地范围一致,宗地面积为   平方米,可以登记面积为    平方米。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         办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村民宅基地批准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据抵押人     股份有限公司与抵押权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经市场办抵合(  )字第  号备案专用章确认,对宁建(  )字第  号土地证载明的土地要素实施抵押(抵押面积    平方米)。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初始登记。出让土地抵押
依据抵押人    与抵押权人    签订的土地抵押合同,经市场办抵合(    )字第   号备案专用章确认,为      单位借款(合同号    ),对宁     )第  号土地证载明的土地要素实施抵押(抵押面积    平方米)担保。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初始登记。出让土地担保抵押
依据抵押人    与抵押权人   签订的划拨土地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对宁     )第  号土地证载明的土地要素实施抵押(抵押面积    平方米)。实现抵押权时,当事人应按实现时的地价补交出让金。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初始登记。划拨土地抵押


  3.变更土地登记    表3

权利类型初审意见备注
有偿使用土地权变更责任公司已领取     号出让土地使用证(原证已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   年,终止日期为       日。    股份有限公司与    责任公司签订的(并已经市场办备案)转合(  )字第  号合同使用土地,转让契税、地税已交清(或不征证明),用途工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日。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其转让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一致,为   平方米。建议为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净地或建筑面积小于土地面积转让变更
该宗地已颁发   号出让土地使用证(原证已收回)。现依据买卖契约、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总面积    平方米,本户分摊使用   平方米,用途    ,使用期限至      日,建议为该使用者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用宗房地产交易变更(按宗地面积分摊)
该宗地为出让土地。现依据土地分割证(土地证)、买卖契约及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为共用宗,宗地面积   平方米,本权利人分摊房占地面积   平方米,(独自使用面积   平方米,合计登记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为  ,使用期限至       日, 宗地内的公共使用面积拟注册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但不发证。建议为该使用者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用宗房地产交易变更(按房屋占地面积分摊)
该宗地已颁发   号出让土地使用证(原证已收回)。现依据买卖契约、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使用期限至       日,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独用宗房地产交易土地变更
该宗地已颁发  号出让土地证(原证已收回)。依据使用者提供的经    工商核准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变更。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使用期限至      日。建议为该使用者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单位名称变更
该宗地已颁发   号出让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  公安局    派出所证明变更宗地地址。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使用至     日。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宗地地址变更
该宗地已颁发  号出让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   法院   民事裁定书和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使用期限至       日。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司法裁定变更
该宗地已颁发  号出让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继承(赠与)公证书及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使用至      日。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房地产继承和赠与变更


  表3 (续)

权利类型初审意见备注
有偿使用土地权变更该宗地已颁发  号出让土地证(原证已收回),依据宁国土资让合(  )字第 号出让合同改变土地用途,出让金总价款   元人民币已交清并完契税,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使用期限至       日。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
该宗地已颁发  号出让土地证(原证已收回)。依据使用者提供的经    工商核准的变更通知书及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使用期限至       日。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其它变更(指房地产已变更)
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使用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   项目转立项及   批文使用土地,批准土地用途   ,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单位净地土地变更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使用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    批文和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批准土地用途    ,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单位房地产无偿划拨变更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使用证(原证已收回)。现依据买卖契约(安置协议、房改协议)、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总面积   平方米,本户分摊使用    平方米,用途     ,建议为该使用者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用宗房地产交易(按宗地面积分摊)
该宗地为划拨土地。现依据土地分割证(土地证)、买卖契约(安置协议、房改协议)及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为共用宗,宗地面积  平方米,本权利人分摊房占地面积  平方米,(独自使用面积   平方米,合计登记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为   , 宗地内的公共使用面积拟注册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但不发证。建议为该使用者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用宗房地产交易变更(按房屋占地面积分摊)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使用证(原证已收回)。现依据买卖契约、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独用宗房地产交易土地变更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依据使用者提供的经   工商核准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变更。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单位名称变更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  公安局   派出所证明变更宗地地址。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本户分摊使用   平方米,用途    ,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宗地地址变更


  表3 (续)

权利类型初审意见备注
划拨或拨用土地使用权变更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   法院   民事裁定书和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本户分摊使用   平方米,用途     ,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司法裁定变更(注意区分是否必须补办出让手续)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本使用者依据继承(赠与)公证书及  号房产证使用土地。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本户分摊使用   平方米,用途    ,建议为该使用者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房地产继承和赠与变更
该宗地已颁发  号划拨土地证(原证已收回),依据   文件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本宗地面积   平方米,本户分摊使用   平方米,用途   ,建议为该使用者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改变变更
该宗地使用者依据       宅基地批准文件使用土地,经地籍调查,其土地使用现状范围与批准用地范围一致,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议为该宗地办理拨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宅基地批准文件
该宗地使用者依据宅基地买卖契约和    集体土地所有者证明文件使用土地,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议为该宗地办理拨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契约和证明文件
该宗地使用者依据房屋建设批准文件,重新进行了房屋翻建,经地籍调查,其土地使用现状范围与原用地范围一致,面积仍为     平方米,建议为该宗地办理拨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房屋翻建批准文件


  4.注销土地登记  表4

权利类型初审意见备注
土地使用权本宗地已颁发  号土地证,因城市建设需要,现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政府土地储备收购协议书》,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建议注销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废止  号土地证。并购注销
本宗地已颁发  号土地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地上建构筑物已按规定实施补偿并拆迁完毕,现该使用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建议注销该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登记,废止  号土地证。已实施补偿拆迁
抵押权利依据    银行       日申请,今收回并注销   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注销


  5.其他土地登记  表5

登记类型初审意见备注
更正登记本宗地已颁发  号土地证,登记簿记载用途为商业,使用年期40年,终止日期2045年4月6日,现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应将原登记的用途更正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年期及终止日期更正为70年和2075年4月6日。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本宗地已颁发  号土地证,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为   ,用途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年期70年,终止日期2075年4月6日,现依据异议登记申请人   提供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受理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申请,现因   不同意申办更正登记,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建议为   办理异议登记,颁发异议登记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权利人     
预告登记该宗地为出让土地,已登记发证,登记簿记载土地权利人为   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  号土地证。现登记权利人与预受让人共同依据房地产预售协议(或土地转让合同)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提出预告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预告登记条件,建议予以预告登记,颁发预告登记证明书。 
查封登记本宗地已颁发  号土地证,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为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08年6月12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560号查封文件要求,查封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建议为该宗地办理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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