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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3)土地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人是否与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相一致。土地登记申请人是否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资格。
  (4)土地登记面积等。土地登记面积、使用年限以及宗地的其他需登记的事项是否与地籍调查结果、供地文件相符,例如土地用途、面积分摊比例等。
  (5)土地有偿使用相关税费。按规定有偿使用土地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凭证。
  (6)涉及原土地登记情况。案件如涉及原土地登记的,应当调阅涉案登记档案资料及土地登记卡,并同时办理原涉及案件的注销登记或相关手续。
  3.土地登记审查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询问及补充材料。登记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向申请人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必要时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宗地进行实地查看。如需要补充或补正材料的,应当及时(电话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完善。
  (2)地籍调查成果的完善。原则上不对地籍调查成果实施审查。但是,若地籍调查成果与土地利用现状或权属来源材料有矛盾,且属于地籍调查成果问题的,则审查人员应当将该案件退还调查单位重新调查,并同时电话告知申请人。若地籍调查问题短期内不能解决,则调查单位应当与申请人协商地籍调查延期事宜。
  (3)土地登记审核延时处理。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4)特殊案件处理。特殊情形的案件,经初审认为需要进行集体会审的,应当在形成初审建议意见的基础上,提请土地登记会审小组集体会审。
  4.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土地登记初审意见
  (1)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依据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权源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填写本案拟予以土地登记的基本登记内容(申请书和地籍调查成果信息直接导入审批表相关栏目)(见附件一:土地登记范本)。
  (2)形成土地登记初审意见。初审人员以确权适用的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经对土地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内容应当描述土地利用和权属等状况,建议登记意见简明、肯定,并同时签名确认。
  各种类型的土地登记初审意见(见附件三)。
  5.不予登记的案件处理
  经对申请材料的初审,认为该案不能满足土地登记注册的规定要求,土地登记初审人员应首先与其他初审人员共同研究,确实需要作退案处理的,应征得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退案。
  第十八条 土地登记审核
  除符合“立等取证”条件的案件由受委托单位直接办理完毕土地登记初审、审核外,其他案件均应由登记机关完成土地登记审核。
  土地登记审核主要是对初审确认的土地登记申请和权属材料所采用的政策、法律、法规的适宜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提出是否予以登记的意见,如:“初审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同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公告
  土地总登记的公告按相关要求办理。
  注销登记的公告参见土地注销登记程序,除此以外的土地登记根据需要可以将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或者土地登记结果采取公示的方式,接受土地权利人的监督。
  1.公告方式
  公告可以采用现场张贴或者网上发布等形式。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由市局、分局发布,也可由授权下属国土资源所发布。土地登记审查结果公告应以社区、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元制作,在公告涉及的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及居民居住集中地张贴发布,公告期间不少于15天。公告示例参见本实施细则的附件四。
  2.公告结果异议处理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注册。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公告发布单位应根据具体异议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按规定妥善处理。
  3.土地登记公告归档
  土地登记相关公告发布后,对公告的各种发布方式形成必要的录像、录音、照片、原文等资料归入地籍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批准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余类型土地登记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或由人民政府授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已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行使审批权;集体土地登记除六城区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局行使登记审批权外,两郊区、新三区均由各区人民政府委托其辖区国土资源分局行使审批权。
  土地登记审批由分管土地登记的局领导负责,审批时主要是对经审核确认的土地登记申请和权属材料所适用的政策、法律、法规的适宜性进行抽查,经抽查提出登记注册的意见,即“准予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或“不予登记”。

第五章 土地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


  经土地登记权属审核,将予以登记注册的案件,在完成各种表格填写及履行注册登记后,制作土地证书,办理证书签发等各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审批表
  土地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土地登记范本)是详细记录登记宗地的各项规定要素、初审和审核意见以及批准予以登记的重要成果依据。
  独用宗每宗地建立一份审批表;共用宗每个按份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各自建立一份审批表,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建立一份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簿由每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续卡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卡目录三部份组成。土地登记簿以物的编成为基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编号顺序排列组装。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注册登记的主件,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并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其内容,如实逐项填写每个登记栏目的重要登记成果(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土地登记卡采用电子记录,并打印纸卡。
  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记时,只填写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土地登记时,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进行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地号、具有重要意义的土地面积或界址点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第二十三条 土地归户卡
  土地归户卡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或登记)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归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归户卡采用电子记录,不打印纸卡。
  第二十四条 土地权利证书缮制和颁发
  土地登记审核、审批手续完备后,实施土地权利证书的缮制和颁发。
  1.缮制土地权利证书
  经土地登记审核、审批,并已注册登记,即形成土地登记簿,依据土地登记簿注册的内容,缮制土地权利证书。
  2.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颁证人颁证时应当提醒领证人,认真核实土地权利证书上记载的各项内容。若有不理解或异议,则应给予解释或核对。
  (1)符合“立等取证”的,由申请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名后,颁证人即可将证书颁发给权利人。
  (2)权利人持有土地登记收件单的,由收件单持有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名后,颁证人将证书颁发给收件单持有人。若收件单丢失的,个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单位需凭单位证明和身份证前来领证;颁证人验明领证人身份后,让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名,并颁发证书。颁证部门负责在信息系统中录入领证人姓名及领证时间,并定期将签收簿移交档案资料管理部门。
  (3)当事人对土地证书记载的内容持有异议的,可以当时向颁证人提出。颁证人当时能够核实作出处理的,当场予以处理。若要进一步核实后才能确认的,则告知领证人原因,及时安排核实,并明确告知下次领证时间。
  第二十五条 土地登记注册文书填写要求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书,是土地登记注册的依据,也是颁发各类权利证书的法律依据,必须字迹清楚,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规范填写有关内容。
  1.土地登记申请书(详见土地登记范本)
  (1)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由土地登记申请人,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
  (3)一宗地有多个土地权利人的,由各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申请书。
  (4)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
  (5)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未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6)土地登记申请受理人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同时,将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内容如实录入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录入的申请信息正确无误。
  2.土地登记审批表(详见土地登记范本)
  (1)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宗地有多个土地权利人的,按各权利人的土地情况分别填写审批表。
  (3)审批表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表中属于申请书中的基本情况和通过地籍调查获得的相关基本内容,应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导入相应栏目,以免多次录入产生不必要的差错,但登记初审人员在录入其余登记内容的同时,也应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核。根据具体情况,初审、审核意见栏可分别增加一名经办人。
  (4)土地登记初审人员的初审意见,应准确反映土地的使用和权属来源状况及其合法性,提出明确的登记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5)建议予以登记的,土地登记审核人应提出“初审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同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的明确意见,签署姓名和日期,同时盖“  国土资源局登记专用章”。
  (6)同意予以登记的,土地登记审批人应明确“准予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的意见,同时盖“  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3.土地登记簿(详见土地登记范本)
  土地登记卡中的全部内容由登记审批信息系统直接从土地登记审批表中提取转入,不得人工另行输入,其中“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事项”栏中的内容,可直接将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初审意见栏内容导入。
  (1)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与土地登记审批表相对应,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只填写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3)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或使用一宗土地的,除分别填写各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外,还应当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
  (4)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进行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5)土地登记卡及土地登记卡续表每次登记应加盖“  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4.土地归户卡
  以规定的登记区域为单位由信息系统自动归户。南京市区归户区域划分是:江南八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土地权利人若在同一归户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5.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权利证书内容应依据土地登记卡注册登记的内容和证书规定内容填写,由信息系统自动将需要填写的内容打印在证书的相应栏目上。
  (1)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按规定要求输出证书后,在土地登记单位位置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发证机关位置盖“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
  集体土地证书。按规定要求输出证书后,在土地登记单位位置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六城区)或“   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登记专用章”(两郊区、新三区);发证机关位置盖“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六城区)或“   分局集体土地登记专用章”(两郊区、新三区)。
  (2)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按规定要求输出证书后,在土地登记单位位置盖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国有土地以及六城区集体土地上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或“   分局集体土地登记专用章”(两郊区、新三区集体土地上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3)其他证明书
  异议登记证明、异议登记告知书(详见附件六)。
  预告登记证明(详见附件七)。

第六章 印章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印章的种类及名称
  1.土地登记印章
  (1)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2)南京市  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登记专用章
  (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
  (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分局集体土地登记专用章
  2.业务专用章
  根据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土地登记工作中使用以下业务专用章:“骑缝章”、“ 核对原件专用章”、“ 遗失补办”、“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更址专用章”等。
  第二十七条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1.土地登记印章
  (1)“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由地籍处保管,并用于市本级国有土地(江南八区)、集体土地(六城区)登记注册。
  (2)“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2)”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2)”,由江宁分局保管,并用于江宁区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注册;“江宁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登记专用章”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集体土地登记专用章”,由江宁分局保管,并用于江宁区辖区集体土地登记注册。
  (3)“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3)”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3)”,由浦口分局保管,并用于浦口区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注册;“浦口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登记专用章”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集体土地登记专用章”,由浦口分局保管,并用于浦口区辖区集体土地登记注册。
  (3)“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4)”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4)”,由六合分局保管,并用于六合区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注册;“六合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登记专用章”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集体土地登记专用章”,由六合分局保管,并用于六合区辖区集体土地登记注册。
  (5)“栖霞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登记专用章”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集体土地登记专用章”,由栖霞分局保管,并用于栖霞区辖区集体土地登记注册。
  (6)“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登记专用章”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集体土地登记专用章”,由雨花台分局保管,并用于雨花台区辖区集体土地登记注册。
  (7)“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5)”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5)”,由信息中心保管,并用于由市局委托信息中心承担的土地登记注册。
  2.业务专用章
  (1)骑缝章。盖于土地权利证书上宗地图与证书的粘贴处。
  (2)核对原件专用章。盖于经与原件核实后的复印件上,并由核对人签署姓名和日期确认。
  (3)遗失补办。凡属于遗失补办的土地权利证书,必须加盖“遗失补办”印章。
  (4)撤组剩余国有土地。凡属于撤组后的剩余国有土地实施土地登记发证的,应当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上加盖“撤组剩余国有土地”印章。
  (5)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更址专用章。凡属于派出所更改地址,且土地权利人未要求换证的,可对原证书土地坐落直接划改,并在划改处加盖“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更址专用章”,同时做好相应地籍信息及档案资料的更改。

第七章 登记信息和档案资料管理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信息中心管理市本级国有土地登记信息、档案资料,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市本级集体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以及新三区土地登记信息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由各分局承担。具体的登记信息和档案资料管理要求,由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的行业规定,制定土地登记信息和档案资料管理操作办法。

  附件一:              
  土地登记范本

  (一)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土地登记申请书
  编号:                               单位:平方米、万元

申请人请况ð所有权人 ð使用权人 ð抵押权人 ð需役地权利人 ð权利受让人 ð更正登记申请人ð异议登记申请人 ð预告登记申请人 ð其他
名称(姓名)张三
证件种类居民身份证证件编号789654213
单位性质 个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广州路256号                   邮编:210000
联系人:张三          联系电话 :56897456  电子邮件:WWWDFFG                
土地情况坐  落广州路256号
面  积56.7用  途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权利设立情况ð地表 ð地上 ð地下取得价格/
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划拨
申请登记的内容依房产资料申请初始登记
备注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张三                              2008年 5月 12 日


  编号:    
  土地登记审批表
  单位:平方米、万元

登 记 类 型自然人初始土地登记
申请人请 况ð所有权人 ð使用权人 ð抵押权人 ð需役地权利人 ð权利受让人 ð更正登记申请人 ð异议登记申请人 ð预告登记申请人 ð其他
名称(姓名)张三
证件种类居民身份证证件编号789654213
单位性质个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广州路256号      邮编:210000
土地情况地  号21-014-025-001图  号56.00-32.50
坐  落广州路256号 调查表号587965
宗地面积56.7用  途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划拨
使用期限/终止日期/
权利设立情况ð地表 ð地上 ð地下取得价格/
使用权面积56.7其中独用面积56.7
分摊面积/
附着物情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建筑物占地面积/
建筑物类型/申报建筑物权属/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名称、编号、日期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建筑执照(复印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本使用者依照宁建(72)第231号建筑执照和建房字(78)78546号房屋所有权证使用土地。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该使用者实际使用土地面积56.7平方米,用途城镇单一住宅用地。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张三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经办人:赵六   审查人:王五   ( 盖章)   2008年5 月20日 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23014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初审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同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 经办人:孙七   负责人:李四(国土资源局印章) 2008年5月20日 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23018
人民政府批准意见准予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负责人:吴伟(人民政府印章)  2008年5月21日


  土地登记卡
  单位:□平方米/□公顷、万元                   共用宗卡号:       

地  号21-014-025-001图  号56.00-32.50调查表号587965
宗地面积56.7坐  落广州路256号
用  途城镇单一住宅用地权 利人张三
证件种类居民身份证证件编号789654213审批表号6589
单位性质个人通讯地址广州路256号       邮编:210000
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土地权利证书号宁国用(2008)56号
使用期限/终止日期/土地归户卡号/
取得价格/使用权面积56.7其中独用面积56.7
分摊面积/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
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类型/申报建筑物权属/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名称、编号、日期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建筑执照
序号日期登记类型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事项(可续表)经办人审核人印 章
108.5.21初始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本使用者依照宁建(72)第231号建筑执照和建房字(78)78546号房屋所有权证使用土地。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该使用者实际使用土地面积56.7平方米,用途城镇单一住宅用地。王五李四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二)单位出让土地初始登记
  土地登记申请书
  编号:                                 单位:平方米、万元

申请人请况ð所有权人 ð使用权人 ð抵押权人 ð需役地权利人 ð权利受让人 ð更正登记申请人 ð异议登记申请人 ð预告登记申请人 ð其他
名称(姓名)ABCD股份有限公司
证件种类企业机构代码证证件编号789654213
单位性质 股份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刘六
通讯地址  广州路820号                   邮编:210000
联系人:张三        联系电话 :56897456电子邮件:WWWDFFG                
土地情况坐  落广州路820号
面  积6870.6用  途其它商服用地
权利设立情况ð地表 ð地上 ð地下取得价格0.120
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出让
申请登记的内容因受让土地申请初始登记
备注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ABCD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2008年 5月 12 日   


  编号:5478
  土地登记审批表
  单位:ð平方米、万元

登 记 类 型单位初始出让土地登记
申请人请 况ð所有权人 ð使用权人 ð抵押权人 ð需役地权利人 ð权利受让人 ð更正登记申请人ð异议登记申请人 ð预告登记申请人 ð其他
名称(姓名)ABCD股份有限公司
证件种类企业机构代码证证件编号789654213
单位性质股份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刘六
通讯地址广州路820号      邮编:210000
土地情况地  号21-014-025-001图  号56.00-32.50
坐  落广州路820号 调查表号587965
宗地面积6870.6用  途其它商服用地
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出让
使用期限40终止日期2035年5月5日
权利设立情况ð地表 ð地上 ð地下取得价格0.1200
使用权面积6870.6其中独用面积6870.6
分摊面积/
附着物情况建筑容积率2.0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建筑物占地面积/
建筑物类型/申报建筑物权属/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名称、编号、日期1、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图2、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契税发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本使用者依照宁国土资让合(2005)字第175号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土地,批准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自1995年5月6日起算,出让金总价款824.472万元人民币已交清并完契税。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出让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一致,为6870.6平方米。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ABCD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审查人:王五   ( 盖章)  2008年5 月20 日 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23014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初审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同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    负责人:李四(国土资源局印章) 2008年5月20 日 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23018
人民政府批准意见准予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负责人:吴伟(人民政府印章)  2008年5月21日


  土地登记卡

  单位:□平方米/□公顷、万元                  共用宗卡号:         

地号21-014-025-001图 号56.00-32.50调查表号587965
宗地面积6870.6坐 落广州路820号
用途其它商服用地权利人ABCD股份有限公司
证件种类企业机构代码证证件编号789654213审批表号5478
单位性质股份制通讯地址广州路820号        邮编:210000
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权利证书号宁国用(2008)56号
使用期限40年终止日期2035年5月5日土地归户卡号/
取得价格0.1200使用权面积6870.6其中独用面积6870.6
分摊面积/
建筑容积率2建筑密度/建筑限高/
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类型/申报建筑物权属/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名称、编号、日期1、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图2、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契税发票
序号日期登记类型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事项(可续表)经办人审核人印 章
108.5.21初始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本使用者依照宁国土资让合(2005)字第175号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土地,批准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自1995年5月6日起算,出让金总价款824.472万元人民币已交清并完契税。依据具有地籍调查资质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出让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一致,为6870.6平方米。王五李四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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