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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2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第八条 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且熟悉所开设专业业务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所开设的每个专业配备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具有稳定、独立的校舍和办公场所,校舍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校舍的租期不低于两年。
  具备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仪器与设备。
  (四)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2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40万元。
  (五)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二百人次。
  第九条 设置含有多种办学层次学校的,应达到最高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十条 设置民办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 设置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拟设校所在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分布状况并符合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举办单位(人)应当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或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下旬,受理后3个月内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经正式批准办学一年以后,若教学质量得到社会及学员认可、且招生数量较大的,可申请设立教学分部或教学点。
  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教学分部或教学点应当经批准其办学的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持批准其办学的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及校舍租赁意向书到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所设立的教学分部或教学点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关教育教学及财务管理等业务均由学校统一管理;教学分部或教学点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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