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教体局,各民办学校:
现将《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中等、初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学校的活动。
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职员、教学辅助人员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15%;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标准等应当达到“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四条 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5;职员、教学辅助人员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15%;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