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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1220
9720
9180
农村
6780
6480
6240
改嫁烈士妻抚恤标准为城镇5610元,农村3390元。
第
[1]
[2]
[3] 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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