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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后,其余部分由各区(市)财政负担。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补助标准
一级因战32990
因公31950
因病30900
二级因战29850
因公28290
因病27230
三级因战26190
因公24620
因病23050
四级因战21470
因公19380
因病17810
五级因战16770
因公14660
因病13620
六级因战13100
因公12400
因病10480
七级因战9960
因公8900
八级因战6290
因公5760
九级因战5230
因公4190
十级因战3670
因公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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