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青民优[200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275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1420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565元。提标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8560元。提标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五、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6360元、6240元、6120元。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六、继续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八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金6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七、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3000元。提标资金中央财政负担40%,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30%。
八、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至3000元。提标资金中央财政负担40%,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30%。
九、原孤老优抚对象增发抚恤补助、抗日老战士每人每年500元补助、城镇户口在乡优抚对象粮油补贴等,继续按原范围、原标准执行,经费分担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