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统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
二、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
(一)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604元(217元/人/月)。
(二)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五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80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604元,五保生活补助金2196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724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604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20元。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市内四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8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五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140元(95元/人/月),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900元(75元/人/月),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600元(50元/人/月)。
(二)城市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市内四区城市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随着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同步调整,数额等同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
(三)城市低保家庭中三胞胎以上家庭补助标准
市内四区三胞胎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每户180元,四胞胎以上每增加一个,每月每户增补180元。
(四)城市低保家庭中单亲家庭生活补助标准
市内四区单亲家庭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每户180元。
(五)农村低保家庭中独生女家庭补助标准
五市农村独生女家庭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年增补720元(6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