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房在使用过程中,不应更改原设计的使用功能和结构,不得随意开洞、打孔,严禁擅自拆除隔墙和围护构件。楼地面的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值。在墙体上安装吊挂件,必须满足结构受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内不得安装使用震动性较大的机械设备,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及腐蚀性较大的化学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房用电应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足够数量的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敷设,电器线路宜采用限压器,电器设备安装和电源线配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不允许私搭乱接。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地的各类材料、设备和临时弃土等不得紧靠围档堆放。物料堆场离围档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严禁附着围档或倚靠围档架设超过2.5m的广告或宣传牌。
第二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的,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或拆除措施;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围挡的清洁和维护,确保完好、整洁。并应严格按照防汛抗台、防冻抗雪等应急预案的规定,在遭遇灾害性天气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撤离,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施工、使用及维护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施工、验收、使用及维护安全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加强对建设工程围挡审批、使用、维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其中在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旧房改善工地的围挡安全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地的围挡安全管理工作由房管部门负责;背街小巷、庭院改造工地的围挡安全管理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涉及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地的,在移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前,由被拆迁房屋原产权单位负责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所在地政府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移交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