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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特色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31号)


  《云南省城镇特色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2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特色规划的编制,使城镇建设更具民族特色、地域特点和历史文化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州(市)、县(市、区)、镇的城镇特色规划编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州(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镇特色规划编制工作。正在开展城镇总体规划修改的,应当同步编制城镇特色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城镇总体规划纲要时进行重点审查。城镇总体规划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但未编制城镇特色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镇特色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成果在按法定程序报批前,应当报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已编制完成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城镇特色专项规划,逐级上报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特色规划的期限应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第四条 城市、镇详细规划的编制应服从城镇特色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参考城镇特色规划的指导性建议;城市、镇专项规划应与城镇特色规划的强制性要求相互协调统一。

  第五条 城镇特色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镇特色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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