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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

  (三)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行为;
  (四)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表现突出的行为;
  (五)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协勤人员在工作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暴力抗拒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嫌疑人英勇搏斗的行为,在工作中遇有治安灾害事故或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以及在其工作责任区以外或者工作时间以外的见义勇为行为;
  (六)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不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协勤人员在工作中抓获未曾使用暴力抗拒的违法犯罪人员,或者提供线索、报警等行为。
  (二)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协勤人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为者本人或其他公民都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区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确认的有效期限为1年。申报时应当提供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应当如实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提供证明。
  第九条 区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书面申请后,应尽快开展调查、取证,并在6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报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抚恤的,要将确认结果报市公安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申请人发放《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明书》。
  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被确认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保障。

第三章 表彰、奖励和抚恤

  第十一条 佛山市人民政府拨款1000万元作为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抚恤等专用经费。
  第十二条 对经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按其表现和贡献颁发适当数额的一次性抚恤金、家庭生活补助金或奖励金。
  (一)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的规定办理抚恤金外,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抚恤金20万元;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增加抚恤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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