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按同一案件奖励。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报表》,提出奖励意见和具体金额,向原受理单位的本级食品安全举报中心申报。
(二)食品安全举报中心收到举报奖励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奖励意见和具体金额的审核,并报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通知举报人到食品安全举报中心领取奖金。
(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食品安全举报中心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据实核拨,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向本级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