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总量、结构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促进发展、规范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共同发展。
(三)工作目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结构。增加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效率,使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为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力争进一步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使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达到或接近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平均水平。
二、政策和措施
(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享受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1.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可以自由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经营性质。
2.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费用减免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3.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制定价格公示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等制度。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且不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4.新建、改扩建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城乡发展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用地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的,可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等土地取得成本;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专科医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国土部门应当按照经营性用地出让的规定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医疗机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新建、改扩建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后,按照属地原则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报建立项、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
(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条件。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本市县有关规定,经评估论证符合高端医疗服务项目准入条件的,可不受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并重点支持其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布局。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一律应准予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