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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学校经费、财产和财务制度。要明确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并对经费、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做出规定。
  3.附则,是学校章程整体中作为总则与分则的辅助性部分,对前两者的实施有重要作用。其内容和排列顺序一般为:关于名词、术语的定义;关于需要规定的特色内容;关于学校章程解释权的授权认定;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的授权规定;关于实施日期的规定等。
  (三)学校章程制定的基本程序
  1.起草。学校应组织专门人员学习研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清理本校现有的规章制度,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学校章程草案。应征求社区及学生、家长的意见。
  2.讨论、审议、修改、通过章程。章程草案在起草小组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审议,并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审议通过。
  3.主管行政部门核准。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字,书面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4.公布与实施。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的学校章程,学校应以适当方式将其公告全校师生员工。实施可分为试行和正式实施。
  三、加强学校章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工作指导。按照“加强领导,齐抓共管,重点突破,典型引路,分层推进”的工作思路,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政策法规职能科室加强指导与管理;学校由校长负责,成立科学合理的章程起草小组,统筹学校章程的整个制订过程。各学校要把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的过程作为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形成共识、推进工作的过程,不断提高学校依法治校能力和教师依法执教能力。
  (二)健全章程要件,完善内部管理。学校章程应包含章程文本、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章程的相关文件三个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学校要以章程为依托,自觉完善学校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提炼和升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特色,建立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渐形成依章办学的局面和体制,实现学校的内涵发展。
  (三)重视审核评估,监督章程落实。为保证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都按照要求制定符合规范并具有学校特色的章程,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审核与评估,以保障学校章程充分发挥作用。2011年12月底前,各区县推荐3-5所章程建设基础较好的学校将学校章程文本和学校章程审核登记表报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具备条件的局属学校可以同时报送。2012年8月底前,其他学校要完成学校章程的制订和报批核准工作,做到“校校有章程,一校一章程”,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教育管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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