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
(苏食药监保〔2011〕24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无锡、淮安、盐城市卫生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1〕108号)要求,为切实规范我省化妆品标签标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各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的违规标识行为进行排查。检查重点包括: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违反《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产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备案)的内容一致,所标注的原料是否按产品配方全成分标注,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和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各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营店等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抽查,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所经营的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号,是否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违规标识和虚假夸大宣传的产品。
(三)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打击非法添加等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化妆品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产品标签说明书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的,必须责令召回并整改;对生产企业未建立实施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存在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经营企业不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或未索票索证、票据及证件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进一步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加大宣传报道和曝光力度。各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宣传加强打击违规标识等工作的举措、进展和成效。同时,面向广大消费者加强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常识的宣传教育,营造更加有利的监督执法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等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动化妆品各项监管工作深入开展。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查,完善机制。各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查工作机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产品涉及辖区外生产、经营企业的,要组织做好调查工作,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协查。涉及省外企业的,要及时将案情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各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对经营单位的抽查率不低于50%。省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