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支援医院应当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
(7)支援医院选派的医务人员,在确保对口支援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每人应当连续工作至少6个月方可轮换。在对口支援期间,医疗队员若因故需请假离开受援医院的,须按程序书面向受援医院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院。因特殊情况需更换人员,支援医院须书面请示市卫生局同意。
(8)支援医院在派出医疗队员到受援医院当日,须登陆卫生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派出医疗队员相关信息,完成信息报送工作。并于一周内,将派出的医疗队员名单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2.受援医院
(1)受援医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对口支援创建必要的支撑条件。应当妥善安排派驻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根据对口支援双方协议,妥善安排支援医院派驻人员的业务工作。
(3)对支援医院派驻人员进行“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和评价,由受援医院的科室主任、医务科长和院长签字后,并于每季度结束的当月25日前将考评结果书面形式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4)支援医院派驻人员到达当日,受援医院须登陆卫生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支援医院派驻人员到达时间,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互通信息,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每月对项目工作进行一次专题沟通,有重大情况应即时沟通。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主动关心医疗队员的工作和生活,掌握医疗队员的工作和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妥善解决,保证“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五、支援医院医务人员职责与任务
1.支援医院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所在医院的安排,参加对口支援工作。城市医院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应当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
2.派驻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医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提高人员素质;参加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改进管理。
3.派驻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
六、支援医院及医疗队员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