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社科基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建设经费的40%可用于硬件建设,60%要用于科研支出(包括科研课题、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
第二十五条 社科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以建设质量为前提,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繁杂手续,提高使用效益;依托单位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社科基地建设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社科基地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期终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每年年底对本单位社科基地进行年度检查,并填报《山东省“十二五”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划执行情况,管理运行情况,取得的成效与建议等。年度报告作为下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2013年,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社科基地中期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规划执行、学术队伍建设、科研绩效、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开放、条件保障与制度建设等,重点考察建设进步幅度与目标预期、科研成果与学术水平。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评估为优秀的社科基地,予以鼓励。对评估为不合格的社科基地,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顿、减少拨款、停止拨款、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十二五”末,省教育厅将对社科基地进行验收,主要考核其总体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对强化建设的社科基地,着重考核其标志性成果和社会贡献与学术贡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社科基地,在下一轮高校科研平台建设工程中给予优先考虑,并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社科基地;对验收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下一轮申报资格,并相应减少依托单位下一轮社科基地的申报数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社科基地统一命名为“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XX研究中心(基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