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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和空间。鼓励企业、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基地捐赠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设立访问学者基金、奖励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基地人员(含专兼职人员)或基地资金资助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均应署本基地名称;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基地人员,凡涉及本基地研究工作完成的成果发表时亦应署本基地名称。
  第十七条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绩效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凝聚研究队伍的人事管理机制,有利于学术创新的科研管理机制;重视和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发挥学科优势、资源优势,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第十八条 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推进信息化管理。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要统一管理,安全运行,适时服务和开放;利用网络功能建立独立的专业性网站或网页,进行信息发布、信息服务和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社科基地属学术研究机构,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条 根据发展和运行状况,社科基地确需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调整、重组的,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基地主任(所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和专家论证、依托单位核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科基地建设经费由省财政和依托单位共同投入。省财政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强化建设的社科基地,依托单位是社科基地建设经费的投入主体,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基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分年度拨付;依托单位配套经费必须按照《任务书》确定的数额,及时到位;建设项目超预算部分,由依托单位自行筹措。
  第二十三条 社科基地年度建设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依托单位须至少按1:1配套省拨专项建设经费。社科基地要通过社会服务等多种途径筹措建设经费,使每个社科基地5年的建设总经费不低于100万元;使每个强化建设基地5年的建设总经费不低于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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