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确定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社科基地负责制订本基地建设的发展和年度实施计划;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资料室和相关设备,配有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和精干的管理人员(包括行政、实验、资料人员);进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聘任专兼职人员;按照研究方向组织科研工作,开展学术活动和人才培养;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建设步伐,完成《任务书》中的各项指标任务。
第八条 社科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所长)负责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单位校(院)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
第九条 基地主任(所长)负责实施建设计划,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学术队伍建设与管理,筹集和管理建设经费。
第十条 基地主任(所长)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2)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管理能力和高尚的品德;(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4)每年在社科基地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9个月,原则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社科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领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基地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审定开放性研究课题;协调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由国内外同学科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成员7至11人,应为单数,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1/3,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不超过1/3。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基地主任(所长)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基地主任(所长)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加大社科基地的开放度。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发布开放课题指南;积极开展国内外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流动人员的比例;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吸引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特别是学有所成的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