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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学校审核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山东省“十二五”高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见附件2)报送省教育厅。年度工作报告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2013年,省教育厅将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鼓励;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视情况给予通报、限期整顿、减少拨款、停止拨款、直至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十二五”末,省教育厅将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验收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下一轮高校强化建设重点实验室遴选中优先考虑,并优先推荐申报山东省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验收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取消其下一轮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资格,并减少依托单位下一轮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数量。
  第三十三条 列入强化建设的高校重点实验室,如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强化建设的,依托单位可提出退出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准后,不再列入强化建设行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命名须规范、统一。
  高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依托学校)”,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in Universities of Shandong (×× University) ”。如:山东省高校软件工程重点实验室(山东大学); Key Laboratory of Software Engineering in Universities of Shandong (Shandong University) 。
  第三十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山东省“十二五”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略)
  2.山东省“十二五”高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略)

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2011-2015年)》,加强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参照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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